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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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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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为规范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提高训练和熟练飞行指挥水平、促进通用航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管理程序。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部)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在无管制机场范围内或周边使用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或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飞行运行的活动。其核心内容如下:

1. 目的和依据

  • 目的:规范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提高训练和熟练飞行指挥水平,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 依据:相关民用航空法规和国际标准。

2.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运营人和驾驶员在无管制机场的飞行活动。

3. 参考文件

  • 文件:包括《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MH/T 4014-2003)等。

4. 定义

  • 无管制机场:无空中交通管制或管制未运行的机场。
  • 起降跑道:与盛行风逆风向最接近的跑道。
  • 机场交通: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和附近飞行的航空器。
  • 起落航线:航空器在机场的规定的流程,由五个边组成。

5. 一般运行

  • 标准起落航线:通常使用左航线,使用指定频率进行广播。
  • 飞行前准备:查阅机场细则、航图,检查NOTAM。
  • 安全行为:打开防撞灯,安装并使用机载防撞系统,避让运输航空器。

6. 特殊运行

  • 跳伞运行:避免对空中和地面安全造成危害,进行跳伞运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在所有相关频率上进行广播。
  • 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运行:可以执行起落航线运行或选择与起落航线同向或反向的航线。
  • 超轻型航空器运行:在机场标高150米(500英尺)的高度进行标准起降航线操作。
  • 滑翔机运行:可以在机场的正常跑道上或机场边界内的毗邻场地上运行。
  • 热气球:有动力航空器应当避让热气球,热气球拥有最高航行优先权。
  • 机外载荷作业、农林喷洒作业运行:驾驶员应当在公共交通通报频率上保持守听并报告意图。
  • 训练运行:警惕周边训练飞行的非标准运行。
  • 机场施工:驾驶员应当注意机场可能正在进行的施工。

7. 运行风险

  • 飞机尺寸和性能:注意跑道长度和航空器性能。
  • 顺风起飞或着陆:避免顺风起飞或着陆,考虑风的强度和对起飞、着陆的影响。
  • 起飞和着陆间隔:遵守CCAR-91部规定的间隔标准。
  • 尾流和风切变:保持足够间隔,避免遭遇尾流,注意风切变的影响。
  • 防撞:保持良好的情景意识,适时进行标准位置广播。

8. 标准起落航线程序

  • 起落航线方向:通常为左起落航线。
  • 最大速度:距机场中心7.5公里(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
  • 离开起落航线区域:延长标准起落航线的某一边,或爬升至机场上空后脱离。
  • 五边进近:四转弯应当在机场标高上方150米(500英尺)以上的高度完成。
  • 进场程序:使用通场程序,即在起落航线上方150米(5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越机场或在机场上方盘旋。
  • 直接加入五边:只有当不影响起落航线内航空器正常运行时,驾驶员才能选择直接加入五边。
  • 从四边加入起落航线:驾驶员应当注意加入四边后进近时的风险控制。
  • 复飞:选择复飞的驾驶员应当通过机动飞行保持目视其它航空器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
  • 飞越:避免在可能和机场周边运行产生冲突的高度上飞越机场。
  • 无线电故障的飞行:在要求携带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无管制机场,如无线电通讯设备不工作,允许在某些条件下继续进场或离场。
  • 夜间起落航线:驾驶员在夜间起落航线运行时应当更加提高警惕。

9. 无线电广播

  • 标准用语:使用《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进行广播。
  • 位置信息广播:在离场或进场时应当监听公共交通通报频率,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广播其意图。
  • 通用无线电程序指南:详见管理程序《航空通信程序指南》(AC-91-FS-2016-32)。

10. 飞行指挥员

  • 定义与适用性:飞行指挥员是指为通用航空训练、熟练飞行提供飞行组织和指挥的专业人员。
  • 准入条件:熟悉管制规则和航空器性能,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航空背景。
  • 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训(熟)练飞行的组织和指挥。
  • 培训要求:包括通用理论培训、专项理论培训和在岗实操培训。
  • 资格保持:飞行指挥员在履行飞行指挥职责前90天内需至少具有24小时的飞行指挥经历。
  • 退出机制:建立合理的飞行指挥员退出机制。
  • 资格恢复:失去资格的飞行指挥员应当参加适用的培训,重新参加并通过能力评估后方可恢复飞行指挥员资格。
  • 指派要求:飞行指挥员每次飞行指挥不得超过4小时,在任意连续24小时内累计飞行指挥不得超过10小时。

11. 修订说明

  • 修订内容:增加了飞行指挥员资质管理要求。

12. 生效和废止

  • 生效时间: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 废止文件:2019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管理程序<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19〕31号)同步废止。

附件内容

  • 附件1:推荐起落航线高度和起降侧飞越和加入程序。
  • 附件2:标准起落航线位置报告举例。
  • 附件3:无管制机场飞行要点。

原文链接 : 点击查看

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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