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CAR-129部运行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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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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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以 下 简 称 CCAR-129 部 ) 制 定 , 目 的 是 为 申 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以下简称外航承运人)提供相关指导。

2.适用范围本 

咨 询 通 告 适 用 于 在 (及 拟 在 ) 中 国 境 内 运 行 的 外 航 承运人。

3.废止自 本 咨 询 通 告 施 行 之 日 起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颁 发 的《标准格式》AC-129-FS-2016-001-R1废止。

4.说明在中、外两国政府间完成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署后,受其本国民航局指定的外航承运人可以经营协议航班。外航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实施此类运行,首先要获得 CCAR-287部规定的经营许可,并且在此基础上按照 CCAR-129部获得相应的运行批准。对外航承运人实施类似批准也是国际上各国民航局普遍采用的管理 方 式 。 针 对 外 航 承 运 人 的 定 期 运 行 ,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按 照CCAR-129部开展运行合格审定并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针对非定期运行,飞行标准司根据 CCAR129部第129.9条采取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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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CAR-129部运行规范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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